1、拟订全县文物保护、抢救、文物考古规划;
2、组织指导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3、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大遗址保护规划、保护维修方案的编制、设计及施工工作;
4、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构、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等工作;
5、组织协调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
6、协调做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7、协调做好文物工程的前期报批、招标、施工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