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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 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所属和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创新央属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央属文物保护利用,提升央属文物保护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将央属文物保护利用与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相结合,与国家重大战略相结合,与首都功能核心区建设相结合,与“十四五”文物事业发展重点任务相结合,统筹谋划,系统推进。 ——坚持保护第一。摸清央属文物资源家底,严守文物安全红线。统筹做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消除重大险情,有效遏制文物病害,做好央属文物周边环境控制,维护央属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坚持分工协作。深化央属文物保护管理改革,将权属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优化文物保护项目管理体制,坚持中央统筹、部门负责、属地监管,落实央属文物权属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保护责任,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央属文物保护、国家政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关系,合理确定央属文物使用功能,提高央属文物开放利用水平。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努力发挥央属文物社会服务功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备、动态更新的央属文物目录,推动一批重要央属文物提升保护级别。完善央属文物项目计划和方案管理机制,加强央属文物抢救性保护、预防性保护和安全防护,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到2030年,央属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以首都功能核心区为代表的央属文物保护利用取得重大进展,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使用功能更加优化,为中央政务活动提供更有力支撑。 到2035年,央属文物系统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管理水平与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价值挖掘更加深入,阐释展示、开放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作用显著增强,为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更高水平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央属文物资源管理机制 1.摸清资源底数。通过开展文物普查、专项资源调查,摸清央属文物的数量、分布、级别、保存现状、权属单位与管理使用单位等,完善央属文物目录,并实行动态更新。 2.核定保护级别。对相关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开展认定、登记和公布工作,其中价值重要的,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国家文物局将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3.加强资源资产管理。央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央属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核算、保护利用、信息化管理和资产报告,完整反映央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国家文物局建立央属文物资源数据库,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推进相关文物信息高清数据采集、展示利用、开放共享。 (二)提升央属文物系统性保护水平 4.落实保护责任。央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将文物保护利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文物保护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文物规划编制、保护修缮、保养维护、展示利用等各项工作。由多家单位共同管理使用的央属文物,应落实各单位使用部分的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如涉及文物整体保护,应建立协商机制,确定牵头单位、工作分工。 5.推进系统性保护。央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开展巡查、检修、监测等预防性保护,全面改善央属文物保存状况。对存在重大险情、重大隐患的央属文物,开展抢救性保护。开展文物建筑保护研究,加强央属文物保护、展示利用、国家政务、开放服务等方面的衔接,强化本体保护和风貌管控。 6.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央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值班值守、安全隐患整改、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增强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对央属文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防护对象和等级,完善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 (三)完善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机制 7.优化项目审核流程。央属文物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单位组织编制文物保护项目方案,直接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央属文物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组织编制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每年由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中央主管单位汇总报送至国家文物局;项目计划获国家文物局批复后,管理使用单位组织编制文物保护项目方案,依法报送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严格把关,做好文物保护项目方案审批工作。 8.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央属文物保护项目方案获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统筹考虑文物本体保护、安全防护要求和年度资金需求,科学规范编制项目预算。对同一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在项目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申请上加强协同。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申报时应事先将文物保护项目实施方案报国家文物局核准。要健全适应文物保护规律、职责清晰、注重效率的预算管理机制,建立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库,逐步完善项目支出标准和预算编制规范,为项目预算编制提供指引。 9.依法组织项目实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等做好施工,确保项目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支持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选择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与全程管理。文物保护项目竣工后,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项目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请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央属文物保护工程全流程指导、监督、管理。 (四)推动央属文物有效利用 10.鼓励优化使用功能。中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文物资源特点,统筹谋划、指导做好文物利用。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文物价值、建筑规模、空间特点等,以公益性、社会性为导向,合理确定文物使用功能,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文化展示、办公、参观游览、社区服务等,首都功能核心区央属文物应优先考虑中央政务、国家礼仪、文化展示、革命教育、参观游览等功能。 11.加大开放服务力度。鼓励具备开放条件的央属文物对公众开放,可结合使用功能采取全面开放或有限空间、有限时段开放,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文物建筑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等有关要求明确开放区域、时段、内容和方式,做好开放服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损坏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12.加强价值研究阐释。鼓励管理使用单位加强文物价值发掘和综合研究,利用文物本体、附属建筑、所在院落等相关空间开展专题展陈,展示文物价值内涵与时代精神、相关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行业发展历程与重要成就等,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讲好文物故事、行业故事。 三、保障措施 国家文物局负责做好央属文物保护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加强对央属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检查监督,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央属文物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央属文物保护工程建立台账,开展工程检查,掌握工程进展。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落实属地文物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及时开展检查、指导与监管。 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制定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督促中央主管部门加快项目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央属文物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经费申请等工作,加强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指导。央属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保护责任,推进系统性保护,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拓展社会力量参与路径,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央属文物保护、管理与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