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之友章程

时间:2024-02-27 来源:宝丰县文物保护利用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之友”(以下简称司令部旧址之友)。

第二条 司令部旧址之友,是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爱好者的群众性组织,是陈列馆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是陈列馆从社会上汲取滋养改进工作的手段。由文物工作者、党史研究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宝丰县地方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司令部旧址之友的宗旨:加强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陈列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提高区域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宝丰县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司令部旧址之友组织接受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理事会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陈列馆参观。

(二)推动陈列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组织馆内研究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四)组织学者、会员进行文化研究与交流。

(五)加强公众与陈列馆的联系。

(六)完善和提高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的服务功能,推动陈列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积极宣传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六条 本馆会员分为两种:

(一)普通会员

 一切关心陈列馆、热爱陈列馆,致力于推进陈列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公众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司令部旧址之友的普通会员。

 (二)VIP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公众皆可申请成为司令部旧址之友VIP会员:

 1、对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2、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3、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陈列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4、在本馆常年为观众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5、历史学、文物保护党史研究等方面的学者专家。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益

(一)受邀参加司令部旧址之友的系列活动;

(二)可以提前获知陈列馆的最新临时展览信息并享受预约讲解服务;

(三)对陈列馆事业的发展提出设想和改革方案;

(四)获赠陈列馆的精美印刷品。

(五)获赠临时展览的书籍、海报以及纪念品;

(六)受邀参加陈列馆重大活动,包括年会及各类开闭幕式典礼等;

 (七)受邀参加名人、学者的讲座或各类学术研讨会;

(八)受邀参观重要的文物遗址。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陈列馆之友”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陈列馆之友”交办的工作,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参观本馆。

(四)积极宣传本馆。

(五)对司令部旧址之友活动以及陈列馆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司令部旧址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司令部旧址之友会员权益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表格需至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咨询台领取。

(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交至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办公室。

(四)由博物馆颁发会员证以及相关会员权益及义务、陈列馆之友”组织规章制度、活动安排进程等资料。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陈列馆之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司令部旧址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