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文物征集
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物征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14 来源:宝丰县政府门户网站
宝政〔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特殊的文化财富。宝丰县是河南省文物大县,文物众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不少民间收藏的历史文物和民俗物品即将流失消亡。为加大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民俗文物征集活动,为清凉寺汝官窑遗址博物馆、中原解放纪念馆、文物局文物库房和规划建设的宝丰博物馆、豫西行政干校旧址、宝丰会议会址、中原军区司令部旧址、中原大学旧址等红色革命遗址陈列展示提供展品。为做好文物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文物征集工作。
二、征集范围
此次文物征集的范围主要指宝丰县域历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各类文物,能够充分体现宝丰社会发展特征的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民俗文物;宝丰县域外与宝丰历史发展有关的文物,或从宝丰县域内流散至县外的文物等。包括石器、骨器、陶瓷器、铁器、玉器、青铜器、木漆器、碑刻石刻、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图书资料、照片、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
(一)历史文物
1.旧石器时代的石器、骨器、人类化石、动物化石等。
2.新石器时代反映各文化时期的实物。包括陶器、石器、玉器、铜器、骨器、竹木器等。
3.夏商周至清代(1911年以前)具有代表性的文物标本。如铜器、铁器、瓷器、陶器、三彩器、书法、绘画、古印章、珍贵古钱币,散落的古建筑构件、雕刻、工艺品、兵器等。
(二)革命文物
1.1911年至1980年以前,宝丰名人,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等时期驻宝领导人、将领、革命烈士等留存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实物。如任命书、奖状、奖章、手稿、照片、文件、布告,使用过的家具、物品、武器、军装、军旗、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发行的钞票、证券、信物、通行证等。
2.与宝丰历史有关的珍贵文件、信函,重特大事项的记实文本等。近现代、中央领导人、知名人士曾经批阅或亲笔签署的有关奏折、文件、题词、来往文电等,现当代(1980年以前)国家、省公开或内部印发与宝丰有关的重要文件等。
3.1980年以前,能够见证宝丰县建制、发展的文件、音像制品、图片。如电影、音乐唱片、录像、录音磁带以及其他实物。
(三)民族、民俗文物
1.1980年以前,典型的生产、生活用具、家具、卧具等。织布机、牛车、轿子、手推车等。
2.民族服装、装饰、食具、酒具、炊具、烟具、模具等。含非物质文化遗产酿酒、酿醋、魔术、曲艺、妙善观音、提线木偶等项目的工具、传承实物及文字记述资料等。
3.反映民族生活、风俗的典型工艺实物,如民间印染、编织、剪纸、石刻、年画、刺绣、道具等。
4.牌匾、招牌、老字号匾额等。
5.民族宗教文物。
6.1952年以前的房产证、土地证、地契、买卖协约等。
(四)其他
1.具有代表性的珍贵动、植物化石等;1980年以前收藏的具有代表性的珍贵野生动、植物标本。
2.2003年以前,在红色革命遗迹建筑周边拍摄的人物或场景照片。
3.1995年以前,场景为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照片。
三、征集方法和原则
(一)征集方法
1.无偿征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征调的方法移交文物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征集动员工作。对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移交的,报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捐赠。捐赠文物坚持自愿的原则。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收藏证书。属三级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文物,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在博物馆展出时标注捐赠人姓名等,接受并展示藏品的博物馆将勒石铭记。
3.移交。公安、法院、工商、民政、文物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文物要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做好移交工作。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凭据。
4.交换。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协商方式与其他国有博物馆交换文物。
5.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属个人所有的文物、标本,可通过协商一致,采用借展的方法展出,可适当支付借展费用,借展文物所有权不变。
6.收购。收购个人和非国有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
收购文物应坚持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参照市场因素确定价格,通过收购形式取得文物所有权。收购文物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文物征集的原则
此次文物征集要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禁止征集以下文物。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采取盗掘、盗窃、倒卖等手段非法取得的文物。
2.以盗窃、破坏等手段取得的文物建筑构件、壁画、附属物。
3.在寺庙、祠堂、村庄、田间原地竖立的碑刻、石刻。
4.在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内反映该村历史、文化、生活、民俗类,已经登记备案的物品;用于传统村落展示利用的民俗类物品等。
5.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征集的其他文物。
属上述1、2项列出的文物,将由公安机关会同文物部门予以依法收缴没收。
四、征集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文物征集工作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县文物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文物征集资金专户,用于开展文物征集相关工作费用。
(三)重要文物征集须由县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具有国家文物鉴定资格的3名以上相关专家鉴定。
(四)征购文物单件(套)价格在3万元以内的,由县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相关专家审核后确定;征购价格在3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文物征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宝丰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文物征集工作相关事宜,聘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文物专家,组成文物鉴定和价格评估专家组。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设立文物征集线索报告箱和公开电话,畅通文物征集渠道。县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局要加强督促督办。
六、征集任务分解
(一)重要历史、革命、民俗文物的征集、鉴别及调运、收藏、协调交流工作,由县文物管理局负责。
(二)革命文物如刘邓大军驻宝期间的会议文件、任命书、奖章、手稿、照片,使用过的生产、生活用品原件,以及其他类别的有关革命文物征集工作,由县党史办、县档案局负责排查,经县文物局鉴别并提出建议报专家鉴定,通过专家鉴定定级的文物,移交县文物管理局文物库房收藏。
(三)每个乡镇负责完成历史或民俗文物征集任务35件以上。县文物局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现,离开原地已列入清单的零散碑刻、石刻文物,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根据县文物局意见进行征集、搬运、移交。
(四)各单位在认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单位文物征集工作方案。征集的文物要拍摄图片,记录登记文物关系人等资料,标明文物名称、来源、规格、形制。所征集文物必须经征集办公室聘请的文物专家鉴定确认。具体工作接受县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
(五)县财政局负责征集资金的筹措,保障征集工作及资金的正常拨付和监督使用;县公安局要根据文物征集工作的需要,安排警力严厉打击盗窃、倒卖、盗掘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阻挠文物征集工作的违法个人,为文物征集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加强征集工作跟踪问效。
七、征集工作时间安排
此次文物征集工作从2016年10月启动,到2018年12月底结束。各单位在文物征集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和专家指导下开展工作。征集上交的文物数量以文物征集办公室专家鉴定后认定的文物数量为准。各乡镇、各单位在10月底前拿出相应的文物征集工作方案,上报县文物征集工作办公室。
文物征集工作是县政府加强宝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单位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在文物征集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松懈、推诿扯皮的乡镇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