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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解放纪念馆

中原解放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工作规程

时间:2018-05-25 来源:宝丰县文物保护利用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原解放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纪念馆的学术活动,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快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中原解放纪念馆在文物、博物馆界的学术地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原解放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是在馆长(学术带头人)领导下的学术性机构,负责规划、论证、协调纪念馆的学术活动,为纪念馆进行有关学术项目的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年度学术计划及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的起草、制定与修订。

2、科研课题的论证、设置,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3、参与对本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学识水平的评定工作。

4、对纪念馆科研资金和筹措的科研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及建议,主持、论证、指导各种学术书刊的编辑出版。

第四条  机构

1、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1)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文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2)根据纪念馆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委员设5—7人,名额由馆长办公会议确定。

3)学术委员会由馆长、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推荐人选,经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为加强与上级科研单位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可聘请国内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文博或其他系列专家、学者加入学术委员会,共同开展学术研究。

2、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

中原解放纪念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馆内具有文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学术带头人兼任。

3、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4、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室,办公室设在中原解放纪念馆研究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任期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提前或延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依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七条  组织原则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机构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讨论问题时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一些重要问题经充分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时,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

 

2018年5月20日  

 

 

 

 

 

 

 

中原解放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纪念馆学术研究与交流,规范纪念馆的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2月、12月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研究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联络以及会务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研究室)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五、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馆整体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及成果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研究室)请假。

七、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已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八、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九、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十、如遇有紧急事宜需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