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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宝丰县持续推进文物保护“四有”工作

时间:2022-05-09 来源:宝丰县文物保护利用服务中心

文物保护“四有”工作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采用文字记录、图纸测绘、照相记录、电子记录相结合的记录形式,分为总目录卷、主卷、副卷、备考卷,是一套准确、详实的专业资料,直接记述和反映了文物保护利用中最原始的记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及历史价值。

 

2021年9月以来,县文物保护利用中心按照工作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律规范,持续开展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整理工作。对全县142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进行补充和完善。着重对省文物局今年认定公布的陈谢兵团九纵司令部旧址等21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记录档案进行编制。

我县共有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1699处。其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42处。通过此次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建立和补充,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档案资料体系,为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充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