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宝丰汝窑博物馆

宝丰汝窑博物馆

宝丰汝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8-10-26 来源:宝丰县文物保护利用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宝丰汝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博物馆的学术活动,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快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宝丰汝窑博物馆在文物、博物馆界的学术地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宝丰汝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在馆长(学术带头人)领导下的学术性机构,负责规划、论证、协调博物馆的学术活动,为博物馆进行有关学术项目的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年度学术计划及中、长期学术发展规划的起草、制定与

修订。

2、科研课题的论证、设置,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3、参与对本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学识水平的评定工作。

4、对博物馆科研资金和筹措的科研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及建议,主持、论证、指导各种学术书刊的编辑出版。

第四条  机构

1、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1)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文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2)根据博物馆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委员设7—9人,名额由馆长办公会议确定。

3)学术委员会由馆长、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推荐人选,经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为加强与上级科研单位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可聘请国内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文博或其他系列专家、学者加入学术委员会,共同开展学术研究。

2、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

宝丰汝窑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馆内具有文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兼任。

3、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4、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汝窑博物馆科学研究部,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任期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提前或延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依工作需要随时举行。

第七条  组织原则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机构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讨论问题时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一些重要问题经充分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时,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