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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调查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

时间:2017-02-07 来源:
  建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中央文史馆成立60周年座谈会关于“古村落的保护就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对于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以及传统文化的保护”的讲话精神和加强保护工作的指示,摸清我国传统村落底数,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改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决定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我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在农村,传统村落保留着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承载和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重要载体。由于保护体系不完善,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村落消失或遭到破坏,保护传统村落迫在眉睫。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全面掌握我国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价值及其生存状态,是认定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重要基础,是构建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的重要依据,是摸清并记录我国传统文化家底的重要工作。
  二、调查对象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落列为调查对象: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该传统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传统村落调查不搞村村普查,要依据上述条件,充分利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申报材料等现有资料,确定需要调查的村落。要积极发动社会团体、学校院所、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符合条件的村落信息。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村落基本信息、村落传统建筑、村落选址和格局、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人居环境现状等,具体见《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附件)。
  调查对象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元,根据条件也可以自然村为单元。
  四、调查组织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全国传统村落调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全国传统村落信息管理系统,组织调查质量抽查,汇总全国调查结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的传统村落调查负总责。制定本行政区的调查实施工作方案,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表文本,成立调查质量检查小组进行质量审核和验收。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文化、文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入村调查,按“一村一表”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登记表,拍摄相应照片和提供有关图件,提出传统村落保护意见,并将登记表信息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
  五、调查时间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调查登记表的填写、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登记表文本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汇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2012年7月15日之前完成质量审核和验收工作,并将汇总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六、其他事宜
  此次传统村落调查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解决。
  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要求将另行通知。调查中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岳 青 010-5988253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姚 丞 010-5988164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864
  
     附件:
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doc
文件类型: .doc 41a038bb1512662902ea7a35fc6bdc72.doc (102.50 KB)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